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8号109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8-6983022 | ||
咨 询 | 0998-698303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申请表 | 无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无 |
3 | 燃气企业正式签发的经正规专业评审确定的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 无 |
4 | 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证明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