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集、收购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采集证。 第十八条: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属于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送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所在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发给采集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出售、收购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向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售、收购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向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10:00-13:30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6914 ,0991-96359 | ||
咨 询 |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0991-2890921 窗口进度咨询联系电话0991-2896125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质量管理人员资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2 | 补偿协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3 | 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批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4 | 野生植物收购许可证审批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5 | 仓储设施合法使用权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6 | 草原权属材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7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8 | 师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意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9 | 用于人工培育的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可行性研究报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0 | 采集方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