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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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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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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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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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3团天安第二社区援疆路5号(83团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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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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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5228201 |
咨 询 |
0909-5210095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3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4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