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事项编码 11990300010645398L40001170190000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
受理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活动。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5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主题 就业创业
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填写正确规范的,5个工作日办结。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批复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金胡杨镇西二路与一校南路交叉口三楼经济发展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16:00-19:3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8-629981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不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无常见问题

答:无无常见问题

问:无常见问题

答:无无常见问题

监督投诉 0998-6199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