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一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地址 第一师阿拉尔市金银川街道幸福路737号行政审批中心一楼1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97-6359085
咨 询 0997-6377113 咨询方式:阿拉尔市行政服务大厅18号窗口咨询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2 开办申请书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3 安全保障制度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体育总局令第19号、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4 对体育经营活动设施、器材、安全性、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5 场地使用证明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6 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7 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8 消防安全意见书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