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道路货运运输证报停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交通运输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15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9-2270717,0991-96359 | ||
咨 询 | 0909-2270373,0991-9635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车辆报停报告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 第三项《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
2 | 原道路运输证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