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8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9-2296561
咨 询 0909-2296875,0909-229605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关于对xx文物保护单位xxx进行原址保护的申请报告或请示 相关法律法规
2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
3 建设项目简介 相关法律法规
4 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相关法律法规
5 文物原址保护措施编制单位资质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