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86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09-2296561 | ||
咨 询 | 0909-2296875,0909-2296051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关于对xx文物保护单位xxx进行原址保护的申请报告或请示 | 相关法律法规 |
2 |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 相关法律法规 |
3 | 建设项目简介 | 相关法律法规 |
4 | 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 相关法律法规 |
5 | 文物原址保护措施编制单位资质证明。 | 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