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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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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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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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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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振华街1777号十二师市民中心司法局综合科(十二师市民中心四楼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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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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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dsessfjfzb@163.com |
咨 询 |
0991-36649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