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87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5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6-3327708 | ||
咨 询 | 0906-332918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仲裁检定申请书 | 无 |
2 | 证明材料或实物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