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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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300MB1B1587XB36610160030000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 | ||
受理条件 | 1、已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企业应急物资调查报告》; 2、已填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有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的清单和复核表;必须全部满足上述条件。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共安全,环保绿化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承诺1个工作日内可办结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6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2-2507013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该有谁来编制? 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编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编写,按照法律要求必须含有以下五项内容: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5.环境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 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材料 应该以何种形式提交? 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该制定成A4大小的册子提交至少两份纸质版应急预案,以及一式两份备案表,预案及备案表一份企业备案后自留,一份留十三师生态环境局存档。并提交刻录电子版的光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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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2-2352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