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迎宾路2号第五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楼妇幼科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二10:00-19:00(冬夏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9-6666371 | ||
咨 询 | 0909-6666375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