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水利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政务服务大厅2二楼南厅90号水利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4:00,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7696750,投诉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光明路500号调水指挥中心3楼306室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09-2296063,咨询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政务服务大厅2二楼南厅90号水利局窗口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
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
3 | 拟报批(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
4 | 水工程依据的规划、文件或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