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档案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二楼33号窗口兵团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3:30,15:00-18:30(冬夏季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2890496,0991-96359
咨 询 联系电话:0991-289636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兵团档案系统先进个人审批表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2 兵团档案系统先进集体事迹简介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3 拟推荐先进集体档案工作有关情况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4 兵团档案系统先进个人事迹简介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5 兵团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6 兵团档案系统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