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族成份变更 | ||
实施机构 |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6-3183008 | ||
咨 询 | 0906-318300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 对是否符合变更条件进行确认 |
2 |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薄及公民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 对是否符合变更条件进行确认 |
3 | 离婚协议、离婚证等(申请人为18岁以下,父母婚姻发生变化) | 对是否符合变更条件进行确认 |
4 | 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 | 对是否符合变更条件进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