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0991-2896915
咨 询 0991-2896494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劳动者身份证 法律规定
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法律规定
3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法律规定
4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法律规定
5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 法律规定
6 劳动关系和既往史证明材料 法律规定
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