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30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早上10:00-13:30 下午 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96359;0991-2896295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1-289664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教师申诉申请书 | 无 |
2 | 申诉人身份证 | 无 |
3 | 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委托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