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劳动用工备案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办理地址 第五师双河市银华路210号第五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1301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09-6666325
咨 询 咨询电话:0909-666632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营业执照 按照《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2号)
2 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按照《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1号)
3 身份证 按照《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