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4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9-6661319,投诉地点:第五师双河市解放西路2号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咨 询 0909-2296039,咨询地点: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45号窗口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请签字盖章后上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 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3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4 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5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6 网站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