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收费
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办理地址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1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0、2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98-6306871
咨 询 咨询电话:0998-618792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