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事项编码 11991100766847811P36610250280000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评审现场照片;专家资格证书;专家工作年限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包括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环节)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1-668645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应急预案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4.应急预案电子档

监督投诉 联系电话:0991-668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