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商务局(投资促进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5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地址 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党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3-12345 0993-2068351
咨 询 0993-206891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企业申请报告
2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银行资信证明
5 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
6 完税证明
7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8 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9 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及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
10 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11 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12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证明
13 授权委托书
14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
15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16 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