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办理地址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行政服务大厅东区13-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8-63052511投诉地址: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卫健委办公室
咨 询 咨询电话:0998-6305097,咨询地址: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卫健委综合科办公室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2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3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