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存量房析产网签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地址 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行政综合楼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3、24、25、2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4-5816130
咨 询 0994-580901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 其他必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