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册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3团天安第二社区援疆路5号(83团便民服务中心2号窗口)
办理时间 1、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 2、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5211169
咨 询 0909-521009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2 身份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 工商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 经营场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7 健康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8 主要设施和设备清单目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