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一团迎宾路55号便民服务中心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3:3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9-6880169 | ||
咨 询 | 0909-688991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2 | 总平面规划图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5 | 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6 | 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7 | 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9 | 授权委托书 | 无 |
10 | 出让金票据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11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