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首发)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0991-2896915
咨 询 0991-2896494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法律规定
2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和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法律规定
3 生产工艺流程图 法律规定
4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