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健康路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9-7633104
咨 询 0909-768799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备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