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010645267Q4002014106001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红旗农场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红旗农场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规定: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社会保障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就业困难认定公示反馈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红旗农场红旗路1号便民服务中心1楼101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8-484907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之后有什么用? 答:可以上公益性岗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问:什么样的人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2.享受城镇(包括集体所有制连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人员 3.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6.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7.其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 |
||
监督投诉 | 0908-43213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