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首发)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0991-963590991-2896915 | ||
咨 询 | 0991-2896494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 | 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