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7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 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 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 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8号110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8-6983022 | ||
咨 询 | 0998-698334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居住证明 | 无 |
2 | 有效身份证件 | 无 |
3 | 就读证明 | 无 |
4 | 务工证明 | 无 |
5 | 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