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法定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天安第二社区援疆路5号(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方式:0909-5228201 | ||
咨 询 | 咨询方式:0909-5210095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 | 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3 |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4 | 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5 | 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6 | 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7 | 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8 |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9 | 证实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身份变更的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1 | 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2 | 抵押合同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3 |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4 | 主债权合同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5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6 | 不动产权证书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7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8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