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兵团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法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2000年)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分送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行政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并根据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为国有商业银行。第十四条 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账。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5-53号人社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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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0991-2890464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