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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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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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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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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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2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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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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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96359,其他: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1-2896500,咨询方式: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大厅窗口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