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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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847924A4000125046002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 ||
受理条件 | 一、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团场应急管理部门和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连队)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延期、变更条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
数量限制 | 1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九团前进南路9号机关一楼安全生产监管中心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40,下午:16:00-19:4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40,下午:16:00-19:4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9-6663696;0991-96359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问题 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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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6663112;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