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二二四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四团西滨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3-6561224
咨 询 0903-656125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2 居民户口簿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3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4 个人申请书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