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81团双桥镇迎宾路55号(81团便民服务中心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 ,冬季夏季一样。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方式:0909-6882019
咨 询 咨询方式:0909-688991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申请
2 身份证
3 土地承包合同
4 土地经营权证
5 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