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办理地址 第一师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53号、54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7-6359003
咨 询 联系电话:0997-635900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项目节能报告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新经信环资〔2011〕35号)
2 关于××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新经信环资〔201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