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教育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8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376740
咨 询 0906-331074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申请人及聘用教职工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办学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 申请人、聘用教职工学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 申请人个人简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 申请人及聘用教师职称资格证 《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6 聘用教职工健康证明 《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7 无犯罪记录书面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8 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9 房屋消防安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0 劳动合同书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1 校园建设规划平面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2 内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3 正面全景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4 办学机构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5 相关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6 兵团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