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800MB1756336W30001310040000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
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填写规范的,承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办结。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营业执照、通知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1.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 200 米 石河子市民中心 2 楼E 服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石河子市下野地134团原工商局办公楼一楼大厅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窗口3.石河子市十户滩镇花园小区65号一楼大厅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第三所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咨询方式 石河子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993-2070082、0993-2068333(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窗口:0993-5912056;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第三所窗口0993-5361007;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96359(1234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0993-2070082

监督投诉 石河子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网上投诉: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