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办理地址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A04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3-6453207
咨 询 0903-256700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2 社保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3 军人残疾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4 户口本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5 医院出院证明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6 医院费用结算单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