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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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800MB1798480J3000524021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受理条件 | 1、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均要对其家庭给予优待。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统一为二年。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或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3、优待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物质优待,保证其总体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4、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5、从地方直接招收或从部队选拔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及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优待抚恤 | ||
办理时限说明 | 每年8月发放当年度上半年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
联办机构 | 人武部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3楼M服务区退役军人服务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 ||
咨询方式 | 石河子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窗口:0993-2812032;0993-2068333(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高原服役义务兵和立功受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怎么发放? 答:在高原艰苦地区(海拔2500米以上)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海拔2500米至3500米(含3500米)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1倍,海拔3500米以上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2倍。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40%;荣立二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1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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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石河子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网上投诉: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