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州、市(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沙山子)天安第二社区援疆路5号(便民服务中心一楼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5228268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09-5210095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19号公告 |
2 | 补偿协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19号公告 |
3 | 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19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