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文物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89号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2楼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综合科
办理时间 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1-3781306
咨 询 0991-3712206 现场咨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89号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2楼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综合科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从事业务所必须的器材清单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 章程草案
3 可行性报告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报告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5 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6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