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七团仙桃路便民服务大厅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6591139
咨 询 0909-659112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2 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3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4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5 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6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7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