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600670203771U30001310040000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
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相关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压缩为1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营业执照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号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10点-2点;下午:16点-20点冬季:工作日:上午:10点-2点;下午:15点30-19点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4-5815323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不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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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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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94-580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