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团双乐镇爱民路澴川社区办公楼一层(90团便民服务中心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 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0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6330296
咨 询 0909-6331116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2 身份证
3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4 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5 营业执照
6 农药经营许可证
7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