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救助供养金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二二四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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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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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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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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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四团西滨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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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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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6561224 |
咨 询 |
0903-6561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