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设立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公安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 新疆图木舒克市金山南路第三师公安局培训基地1号楼1216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0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方式:dssjw12388@126.com,0998-110
咨 询 联系电话:(第三师公安局)0998-6300138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第十一条
2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第十一条
3 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第十一条
4 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第十一条
5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第十一条
6 申请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现场考察记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第十一条
7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设立许可申请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