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城市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办理地址 | 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行政综合楼政务服务大厅二楼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联系电话:0994-5812319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4-580361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2 | 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3 |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4 | 书面申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5 | 城市规划批准文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6 | 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7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