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8号306室党建工作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8-6983022 | ||
咨 询 | 0998-698334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 符合法规规定 |
2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法律法规 |
3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法律法规 |
4 | 活动方案 | 符合法律法规 |
5 | 申请书 | 法律法规规定 |
6 | 200人以上有公安机关的许可文件 | 符合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