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8号306室党建工作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8-6983022
咨 询 0998-698334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符合法规规定
2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律法规
3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法律法规
4 活动方案 符合法律法规
5 申请书 法律法规规定
6 200人以上有公安机关的许可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